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坤鑫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999号
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哲。
被告:深圳市鼎坤鑫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999号
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哲。
被告:深圳市鼎坤鑫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