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青联恒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29民初1530号 原告:贵州青联恒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469765101。 法定代表人:周阳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390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系该公司采购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青联恒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联恒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联恒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飞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联恒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4996元及利息25467元,并自2021年11月15日起,以3149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4996元,并自2021年5月9日起,以2749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铝单板订购与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揽的贵州省内项目提供铝单板,每批次产品送到交货地,被告应当提前付清全部货款。每拖延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开始供货,截至2021年5月8日,共计向被告承揽的贵阳翡翠滨江、贵阳公园传奇门、万科城品质、乐湾国际大门、万科理想城等提供铝板,货款共计997278元,经双方对账后为983780元,原告并按照要求以全部开具发票,但被告支付668783元,还欠314996元一直未付。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翔飞达公司辩称,对原告青联恒达公司诉请的274996元货款无异议,但应当扣除运费、补板费4070元;利息应以实际未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原告青联恒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铝单板订购与加工合同》、《幕墙铝单板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青联恒达公司供货单供法庭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纳并附卷佐证。 被告翔飞达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0年3月12日,被告翔飞达公司(甲方)与原告青联恒达公司(乙方)签订《铝单板订购与加工合同》,向原告购买铝单板用于其承接的贵州铝单板工程。合同主要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厚度1.5mm单价为150元/㎡,厚度2.0mm单价为170元/㎡,厚度2.5mm单价为190元/㎡,厚度3.0mm单价为210元/㎡。合同单价为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单次下单低于200平方,运费由甲方承担),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数量不定,该合同为贵州地区框架合同,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供货回单数量结算,合同总金额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单(补充协议)的数量、规格、面积和金额为准;2.交货地点为工程所在地,收货人为**,交货时间为完成合同签订、收到定金、确认色板和图纸、数量后,10日内送首批货,之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供货。产品到达指定地点交货时,即时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不符合规定,应当妥善保管,并在72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解决办法,逾期不说明,即视为合格,乙方应48小时内负责答复处理;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承担从乙方公司到甲方施工场地的运输费用,工地卸货、搬运等费用由甲方承担;4.产品数量的最终计算方式。乙方所提供产品的面积超出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面积时,则结算总金额依据实际供货面积计算;5.每批产品送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甲方应提前付清其全部货款和货到工地后即时签收货单(甲方应即时签收和付清其全部货款)。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后,乙方3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注:因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故乙方开具的发票不作为甲方已经付款的依据,是否实际付款以转账或乙方出具的收条为准);6.甲乙双方责任。甲方及时按合同支付货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每拖延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违约金给乙方,延期超过10天,则从第11天起每天的违约金为1.5%;乙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交付产品。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违约金给甲方;延期交货超过10天,则从第11天起每天的违约金1.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单板的货款共计为996585元,被告支付了原告708783元,剩余287802元未支付。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未付款中扣减12806元,扣减后的未付金额为274996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铝单板订购与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故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74996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将产品送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前付清货款,同时,还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未如期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原告主动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之日,该计算标准低于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及结算情况,被告应付款的时间为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时间,即2021年5月8日。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未付货款2749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之日。对被告提出应在未付货款274996元基础上扣减4070元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扣减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是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青联恒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4996元及利息(利息以2749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3元,原告贵州青联恒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