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县长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3执1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东县长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泰园商住区环城南路北面。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长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生效的本院(2016)粤13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2035614元及利息、工程保修款431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受理费25297元。本院于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粤1323执178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23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