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343号 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风大队一小队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定远村**•国际城二期S-12栋1-2层7号。 负责人:***。 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