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343号
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风大队一小队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定远村**•国际城二期S-12栋1-2层7号。
负责人:***。
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