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宜昌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刘家村六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318493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风大队一小队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815166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宜昌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417.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417.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2547元,由***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