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3033号
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中山路277号中铁大厦塔楼9层0901-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8907Y。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4号金山公馆1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31044082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19420118160000000047)作为担保。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此作出承诺,如申请保全错误,自愿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