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783号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97元,由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 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