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612号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二:武汉建发装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江景大厦B座14层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发装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