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612号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二:武汉建发装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江景大厦B座14层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发装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