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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铜川中梁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4执1724号 *****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铜川中梁宏业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中梁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61202.11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422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法定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62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对本案执行总标的为3401331.8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3437601.87元(含执行费36270元)。之后本院作出的(2023)陕02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西安渝承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法冻结了该案执行款2850000元、(2023)陕02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关于陕西沃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法冻结了该案执行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以上合计冻结该案执行款3110000元,剩余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91331.87元。 申请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办理了291331.87元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62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204执17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