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197号
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EQ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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