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民初204号
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丽,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3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鑫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九街坊(武钢单身宿舍旁)。
法定代表人孙家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武汉鑫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3元,由原告武汉美林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