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902执39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18081853-8。
法定代表人刘春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新
审 判 员  刘海兵
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