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民初326号
原告: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能源互联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红卫社区长兴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春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887816元合同款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6元,减半收取6783元,由原告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胜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