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特1号
申请人: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红卫社区长兴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18081853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孝感市汇源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于2018年1月3日经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50000元整。
二、***收到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金后,本起纠纷就此终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无论在法律上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均同意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双方各持一份,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孝感市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经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于2018年1月3日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