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宜昌市宏润水利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沈家店路4号-2。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宜昌市宏润水利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宜昌市宏润水利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勤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向江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