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4民初6104号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诉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5940元,按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盖雪莲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