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0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2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69679.27元,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未发现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民初2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