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68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10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