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6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誉***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调查和分别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些内容给予劳动者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非像一审法院认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的诉请是错误的。
华兴公司辩称,华兴公司已经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争议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兴公司向***支付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62,659元,并给***缴纳养老保险金自2017年至2020年。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兴公司为***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因华兴公司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争议。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具有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诉请华兴公司向其支付应由华兴公司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用人单位华兴公司已经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故本案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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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