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04民初643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阿城市。
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建国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华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兴建筑公司偿还工程款239000元;2、华兴建筑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3年1月30日之日到判决给付之日利息;3、诉讼费用由华兴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日,承包陶瓷A3#楼室内外涂料工程,2013年1月28日,经华兴建筑公司进行验收合格,由华兴建筑公司经理***出具欠条一份,金额239000元,从2013年4月份到2018年8月份进行索要,一直以无款或者各种理由推脱。
华兴建筑公司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诉讼请求无异议。陶瓷小区A3#楼是华兴建筑公司的下设项目部,***也确认是华兴建筑公司经理,拖欠***涂料人工费无异议。因为市场不景气华兴建筑公司在陶瓷小区3栋楼因为甲方没有与华兴建筑公司进行结算,所以没有给付***人工涂料款,华兴建筑公司现在没有办法承诺什么时候能给付***。人工费和利息华兴建筑公司都可以支付,但需要看甲方什么时间和华兴建筑公司结算。
华兴建筑公司未举示证据。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华兴建筑公司下设陶瓷小区A3号楼项目部签订《室内、外粉刷工程协议书》,约定***承包华兴建筑公司位于陶瓷小区A3号楼工程室内刮白、室外刮白刷乳胶漆。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9月2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28日。2013年1月30日,华兴建筑公司陶瓷小区A3号楼项目部经理***为***出具欠据,认可拖欠***239000元欠款,并承诺此款于2014年年末付清。此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与华兴建筑公司下设陶瓷小区A3号楼项目部签订的《室内、外粉刷工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华兴建筑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华兴建筑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要求华兴建筑公司给付欠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款23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预交),减半收取由2442.5元,由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