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欧献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江凤路二街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彩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8028.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吴锦阳

执行员  冯文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