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5268号之四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综合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6623143M。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中百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45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519034121。法定代表人:***。

***与***、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25268号民事裁定,查封***、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相当于34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5000000元的担保函以及***、担保人张娟以其名下的如下不动产提供担保:1.***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XXXXX1];2.***、担保人张娟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XXX2]。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深圳市盛迪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9200000元的担保书做置换,请求解除担保的不动产:1.***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XXXX1];2.***、担保人张娟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XXXXX2]。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25268号民事裁定对***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XXXXX1]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25268号民事裁定对***、张娟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XXXXX2]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