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与某某、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财保37号
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保税区综合服务区A栋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6623143M。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078。
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072600元为限。珠海快易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提供担保。珠海仲裁委员会将《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60726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预交。因申请人已提起仲裁,可以将申请费列入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雯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