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建筑装饰材料厂、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11586号
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林福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诉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投资人林福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剩余尾款555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告承接了被告在珠海精装工程中关于卫生间隔断生产加工及安装工程,双方并签下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450元每平方,实际工程完成以实际验收平方数为准。至2019年,原告完成工程平方数为460.87平方,对方也己验收。对方却还有55545元尾款一直不予结算。原告屡次去催收,对方都无动于衷。根据合同法,对方行为无疑违背了双方的协议,违了法,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起诉到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所有诉求
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卫生间隔断合同;2、卫生间隔墙工程量;3、项目收款明细表;4、中国邮政银行收款凭证;5、发票。
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4日,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作为乙方,就珠海精装工程中卫生间隔断生产加工及安装签订《卫生间隔断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采用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方式。竣工日期2017年10月4日。单价为422元一平方米(单价包括板材、板材交工、配件、运输、搬运及安装、含普通发票),工程数量暂定450平方米(以实际验收平方数为准),总金额暂定189900元。付款方式为先给付工程款的30%为订金,材料进到工地付至总工程款的60%,安装完成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0%,工程验收后付清剩余10%。甲方由代表叶卫松签字,加盖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乙方由梁礼勇作为代表签字,加盖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公章。
工程完工后,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出具名为《卫生间隔墙工程量》的结算单,载明5#一层至四层、6#一层至四层、5#和6#小便挡板、手机板等项目的工程量为460.87平方米,单价422元,应收金额194485元。2017年12月7日,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昌娅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并注明已支付合同总价的60%(113940元),12月10日被告公司人员叶卫松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原告单位梁礼勇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另外,该结算单上有韩志钢等人签字。
2019年3月31日,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出具《项目收款明细表》载明原告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案涉工程款138940元,其中工程施工中被告分两次支付共113940元(每次56970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转账支付25000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案涉工程尾款55545元未付。
本院认为,因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以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卫生间隔断合同》、《卫生间隔墙工程量》结算单、《项目收款明细表》、银行收款凭证等书面材料,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款已经验收、结算完毕。按照卫生间隔断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验收后付清全部工程款,被告逾期未支付款项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付款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尾款55545元,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建筑装饰材料厂支付工程尾款55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