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 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综合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3M。
法定代表人:李焱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源,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演,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7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百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新百特公司无需协助***、***、***办理位于中山市*******的商住楼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且无需向***、***、***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工程未能办理综合验收系***、***、***所致,新百特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即***、***、***,而2015年12月3日的工程会议内容则明确由***负责室外工程、消防工程、生活给水安装工程、高低电安装工程,但其至今未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新百特公司则完成了会议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故涉案工程未能办理综合验收系***、***、***所致。二、新百特公司只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因***、***、***自行负责的部分未施工且其未支付完毕工程款,涉案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三、新百特公司于2018年已将全部竣工资料原件交由监理方,不确认***、***、***清单所列的依据。(一)根据监理公司城建档案显示涉案工程资料基本齐备,(2017)粤20民终6154号案中新百特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确认函由监理公司确认新百特公司所提交的资料基本齐全,协议中也仅列明新百特公司需要向***、***、***提供的资料只有混凝土和桩基础的施工资料,邮寄单、送达回执等均能证明新百特公司在2018年3月已将案涉工程混凝土和桩基础的施工资料全部移交给监理公司,不存在遗漏。(二)***、***、***并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清单所列明细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清单中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是由***、***、***负责施工,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及采暖含消防工程竣工图、其他专业竣工图、室内各项竣工图均不属于新百特公司提供的材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给水工程综合验收表(供水公司)、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供电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会议记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监理公司签发)、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行复验抽检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均不属于新百特公司提供的材料。四、新百特公司无义务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涉案工程在施工之前系由***、***、***找到中山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为该工程办理报建手续,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写明的施工单位也是凯迪公司,故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方应当是作为备案登记的施工单位即凯迪公司,而非新百特公司。事实上有些资料文件新百特公司无法提供也无法进行配合。五、新百特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已经向***、***、***移交了涉案项目的全部资料,且根据移交记录表约定,项目后期的资料包括综合验收均由***、***、***负责整理完善,故新百特公司无义务移交任何资料。
***、***、***辩称:一、新百特公司是建筑的承建方,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建方有义务向发包方提供和移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这是新百特公司的法定义务。二、新百特公司多次称竣工资料已移交给监理方,但是***、***、***并未看到相关材料,新百特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材料已经全部移交。三、根据双方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新百特公司应该按协议书约定,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且完成涉案工程达到综合验收为止。因此,新百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成立。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百特公司向***、***、***支付未办理雅园商住楼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手续的违约金156万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2月15日起计至完成雅园商住楼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手续为止);2.新百特公司向***、***、***赔偿未完成雅园商住楼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约100万元(最终以评估或协商确定为准);3.新百特公司向***、***、***移交雅园商住楼工程的符合验收要求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原件,并为***、***、***办理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手续至验收合格为止。一审诉讼中,***、***、***撤回诉求2;明确诉求1主张违约金系因新百特公司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明确诉求3中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原件内容详见附件1。
新百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向新百特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以3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新百特公司承建***、***、***位于中山市*******的商住楼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后,新百特公司与案外人凯迪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以凯迪公司名义办理报建等手续。后凯迪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办理了以凯迪公司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述合同签订后,新百特公司依约开工建设,但完成主体工程建筑后,因***、***、***另案债务问题,涉案商住楼所在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新百特公司因此停工,未能继续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2.2015年12月3日,新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焱生与***、***、***就涉案商住楼工程收尾签订一份名为***、***、***商住楼工程会议内容的协议(以下简称工程会议内容协议),内容如下:一、由李焱生负责部分的扫尾工程有: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注:水、电表之后的工程),室内砌墙抹灰工程,地,地下室清理线、停车场工程,室内排水安装工程,楼面防水,消防水池、泵房等防水,防雷工程、公共照明及弱电工程,室内排水工程;二、由***负责的工程具体如下:室外工程(含路面、排水、绿化),消防工程(消防外管到消防总表、室内消防栓、应急灯具、安全指示灯具、气体灭火等),生活给水安装工程(供水外管到总水表、泵房加压系统、分水表等),高低电安装工程(高压电线到高压电房、低压电房设备、电梯电源、泵房设备),发电机安装工程(消音工程、发电机购买);三、由***负责电梯安装工程。协议还约定了各项工程完成的时间等内容,并注明:“六、总工程工期顺延至前述各项工程均完工后1个月,即各方需在各自负责的工程均完成后1个月内负责完成总工程的各项工作达到总工程符合综合验收标准,且备齐各自负责的工程综合验收所需文件资料。七、如因某一方的原因导致总工程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符合综合验收标准的,另一方有权按以上工程款中的20%作为违约金处罚对方,且另一方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完成扫尾工程(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前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未能最终全部履行。新百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15782号,要求***、***、***连带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180万元、工人工资保证金605600元,且前述其对***、***、***主张的工程款就涉案商住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案诉讼中,***、***、***(乙方)与新百特公司(甲方)于2017年5月14日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确认乙方应支付甲方工程款3800万元,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后续建设事宜: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5个月内以涉案建设项目销售款所得支付工程款3800万元给甲方,该金额为工程总结算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5个月内完成综合验收外,乙方超期60日仍未付款,则从第61日起另按月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5个月内完成综合验收,甲方在超期后60日仍未整改完成达到综合验收合格,则从第61日起另以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建设工程所涉应由甲方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均由甲方承担支付责任。甲方必须签订本协议后2个月内负责继续完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至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如甲方在该期限内无法完成本条约约定的责任,则乙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该部分的建设项目,乙方为此支付的工程款从应付甲方的3800万元工程款中扣减……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后2个月内提供混凝土、桩基础工程施工资料给乙方,如有其它需要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或配合签名盖章的,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必须确保其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如有未达到验收合格的甲方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为止)。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2071民初15782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新百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新百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7)粤20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新百特公司工程款3800万元,新百特公司在工程款380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未履行付款义务,新百特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2071执14678号。
4.2017年7月20日,新百特公司出具工程联系确认函,内容为:经现场检查及结合相关资料文件,***、***、***商住楼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包含水电安装工程及水电表之后工程、室内外砌墙抹灰工程、室内排水安装工程、消防水池及泵房等防水工程、地、地下室清理画线停车场工程屋面工程(包含楼面防水及二楼楼面铺贴工程、防雷工程、公共照明及弱电工程)、门窗工程等施工完成整个工程按规范要求严格进行送检,所用材料符合要求,资料基本齐全。落款处由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中山市建伟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伟监理公司)加盖印章,加注“监理资料齐全”。
本院审理(2017)粤20民终6154号案期间,建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兴到本院接受询问,其称在前述工程联系确认函上盖章仅是确认收到新百特公司提交该确认函,并不确认该确认函上的内容,故其特意标注“监理资料齐全”,并于2018年3月9日向***、***、***出具证明陈述上述情况。张东兴还述称其没有收到新百特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审核,涉案工程大约停工已两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复工,监理公司亦已在停工后撤场,期间也没有派工作人员回到施工现场;停工时,涉案工程大体已经完工,尚有消防工程和强弱电工程未完工,部分门窗工程也没有完成。
2018年3月20日上午,建伟监理公司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案涉工程现场以核查案涉工程现状。***及凯迪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英到场,新百特公司没有派员到场。经现场检查后,建伟监理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核查情况报告,针对售楼部工程反映尚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成,部分施工项目因施工方不愿意开门不知是否完成。
新百特公司不确认该工程核查情况报告的内容,认为由其负责施工的部分其已全部完成,且建伟监理公司出具的城建档案亦明确案涉工程的各分项、分部工程均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要求,且验收合格。新百特公司为此提交建伟监理公司的城建档案为据。***、***、***对该城建档案上反映的内容不予确认。建伟监理公司述称该城建档案资料是其提前制作,属于待定结论,不是监理公司的最终结论,正式监理资料须待全部工程竣工后才能发出,李焱生冒充业主身份提前骗取上述资料,要求新百特公司予以退回上述资料。经查,该城建档案编制于2016年1月20日,内容反映“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验收均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要求,经质监、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防雷工程、消防工程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该案诉讼中,新百特公司依据前述工程联系确认函、城建档案主张其已完成门窗工程,***、***、***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在(2017)粤20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中对有关事实认定如下:(1)建伟监理公司提交工程检查报告反映尚有部分门窗工程没有完工,城建档案反映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前述城建档案反映涉案工程全部完工、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新百特公司与***、***、***均确认涉案工程尚有部分未完工,也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前述城建档案若所述情况属实,新百特公司与***、***、***就不会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新百特公司须于协议书签订2个月内完成门窗工程,且于2个月内提供混凝土、桩基础工程资料给***、***、***。故前述城建档案为建伟监理公司提前编制,其不能反映案涉工程的现状。(2)结合建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兴所述停工情况,新百特公司未完成双方2017年5月14日协议书中约定的门窗工程。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该部分工程项目,并从工程款3800万元中抵减相应工程款,但***、***、***没有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应门窗工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门窗工程所需工程款数额,故应认定新百特公司除部分门窗工程尚未完成外,其余工程均已完工。考虑到该部分门窗工程款数额仅占总工程款数额的较少比例,不采纳***、***、***拒付3800万元的主张,***、***、***可待该部分工程款数额确定后另循法律途径向新百特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诉讼中,***、***、***明确,涉案工程尚有部分未完成包括其自身要完成的工程以及应由新百特公司完成的门窗工程,新百特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不合格,涉案工程尚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新百特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尚余部分工程未完成,未到竣工验收的条件,但其已完成应由其施工的全部内容且施工质量合格符合验收标准。对于门窗工程,新百特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交了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付款凭证及收据、营业执照、现场施工图片等证据,该组证据反映的形成时间均为另案诉讼期间,新百特公司拟证明其已按图纸、合同要求完成涉案门窗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质量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经质证,***、***、***确认新百特公司有施工部分门窗工程,但认为新百特公司的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门窗工程的质量合格。
5.本院在(2017)粤20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中查明,新百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桩基础检测报告、混凝土验收资料、邮寄单及签收情况等资料,拟证明其已向***、***、***提供了涉案工程中桩基础、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资料且前述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检验合格,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已移交监理公司。经质证,***、***、***不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2017年5月14日协议书约定新百特公司应自该协议书签订两个月内向其交付桩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两份验收报告。对此,本院在(2017)粤20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新百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或建伟监理公司提供了其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本案诉讼中,新百特公司辩称已向***、***、***移交了有关主体工程的竣工资料但无证据证明,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快递邮寄单及签收情况查询表,拟证明其向***、***、***移交了涉案工程的桩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认为该邮寄单、签收情况没有反应实际寄送了什么材料,且与新百特公司在(2017)粤20民终6154号案中陈述反映桩基础、混凝土工程的资料移交给监理公司不符,不认可有关邮寄单、签收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主张其未收到桩基础、混凝土工程的有关竣工资料。
6.对于新百特公司有关部分工程不属于其施工而不应由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原件的辩解意见,***、***、***回应如下:除由***、***、***负责施工的室外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室内高压电房外,室内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竣工资料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智能建设工程是新百特公司的施工范围,新百特公司应提供相应竣工资料;工程施工竣工图部分,工程竣工图“其他专业竣工图”具体应包括防雷工程竣工图在内,除室外各专业竣工图外,其他均应由新百特公司施工,同意新百特公司无需提供给排水及采暖(含消防栓系统)工程竣工图;监理单位的资料文件是由监理公司直接送达给新百特公司,其他备注为“设计”“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的资料也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百特公司与***、***、***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七项“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定,涉案工程应由建设方即***、***、***组织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察单位等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新百特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仅负有提供竣工报告及就其施工部分提供相应资料等协助义务。故一审法院仅认定新百特公司应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于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问题。(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工程会议协议书明确约定室外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生活给水安装由***负责,而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室内排水工程、室内排水安装工程均由新百特公司负责,同时“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验抽检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亦明确注明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故一审法院认定新百特公司应提供除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验抽检报告、生活给水/直饮水/游泳池水等系统消毒记录、消火栓试射记录、消火栓系统检查和联动调试记录以外的室内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2)智能建筑工程资料,***、***、***认为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需先就智能建筑属于新百特公司施工范围举证,但其未能就此举证证明,现新百特公司又辩称该部分不属于其施工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主张新百特公司提供该部分竣工资料不予支持。(3)工程竣工图资料,***、***、***同意新百特公司不用提供给排水及采暖(含消火栓系统)工程竣工图,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新百特公司只负责施工室内给水及采暖工程,应提供室内给水及采暖工程竣工图;室外各专业工程,***、***、***确认由其自行施工,相应竣工图应由其自行负责。(4)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部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给水工程综合验收表(供水公司)”、“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供电公司)”,门窗及外墙工程部分“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监理公司签发)”、“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场复验抽检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应由相应的设计、监理等单位出具,***、***、***要求新百特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门窗及外墙工程部分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未显示系由相应的设计、监理等单位出具,故该部分资料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5)附件1中其他竣工资料,新百特公司对应由其提供没有异议,但认为均已移交给监理公司,且混凝土工程、桩基础工程的竣工资料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对于混凝土工程、桩基础工程的竣工资料,新百特公司向***、***、***寄送资料的邮单并未反映资料的具体内容,***、***、***亦不认可已收到该部分竣工资料,一审法院对有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新百特公司主张已移交其他竣工资料给监理公司,并提交了监理公司编制于2016年1月20日的城建档案,但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该城建档案为监理公司提前编制,与查明的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不能反映涉案工程现状,一审法院对有关辩解不予采纳,认定新百特公司仍需提供该部分竣工资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百特公司应按附件2向***、***、***移交涉案工程竣工资料。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协议书约定“如因甲方(新百特公司)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5个月内完成综合验收,甲方在超期后60日仍未整改完成达到综合验收合格,则从第61日起另以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向新百特公司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新百特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未能完成综合验收。本案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因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而不具备办理综合验收的条件,且确认***、***、***负责的施工内容尚有部分未完工,***、***、***亦因未依据另案判决支付工程款而被申请执行中。同时,***、***、***主张新百特公司尚有部分门窗工程未完成,但本案诉讼中仍未能明确未完成的具体范围,在协议书及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均明确其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该部分工程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因在于***、***、***,其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故对此诉求予以驳回。
同时,协议书约定“除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5个月内完成综合验收外,乙方超期60日仍未付款,则从第61日起另按月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已认定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在于***、***、***,另案也已认定***、***、***应支付新百特公司工程款3800万元,但***、***、***未依约支付该工程,故新百特公司有权依照协议书主张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月利率2%,***、***、***认为该约定标准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规定,综合涉案工程施工情况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预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依法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即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3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新百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办理位于中山市*******的商住楼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详见附件2);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新百特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新百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0元(***已预交),由***、***、***负担18740元,新百特公司负担100元(负担部分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反诉案件受理费37820元(新百特公司已预交),由新百特公司负担12607元,***、***、***负担25213元(***、***、***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新百特公司)。
二审期间,新百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住楼项目资料交接记录表,拟证明新百特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已经向***、***、***移交了涉案工程前期所有的资料,工程后期资料是由***、***、***整理并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完善,新百特公司已无义务向对方提交任何资料。2.中山火炬开发区翠新不锈钢五金加工部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新百特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完成了涉案工程门窗分部分项的所有工程。经质证,***、***、***对证据1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是项目的部分建筑资料,而2017年5月14日的协议书对新百特公司应提交的资料重新作了约定;对证据2不予确认,认为该不锈钢五金加工部没有施工资质,且质量是否合格不是由施工单位决定。***、***、***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新百特公司提交的商住楼项目资料交接记录表载明,该项目前期资料由新百特公司负责整理,由于人员调整,后期资料交由***、***整理并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完善,基础、主体等土建需要发生检测费用的继续由新百特公司承担,后面消防、水电需发生检测费用的由***、***承担;现新百特公司将前期资料移交给***,并附相关明细。***在该记录表接收人签名。新百特公司提交的中山火炬开发区翠新不锈钢五金加工部出具的证明载明,截止2017年7月1日,***、***、***商住楼项目工程门窗分部分项工程已全部按图纸、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成,质量合格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新百特公司称中山火炬开发区翠新不锈钢五金加工部是涉案门窗工程的施工单位。二审中,***、***、***称涉案工程所有工程项目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全部完工,现只缺竣工验收资料。新百特公司称涉案工程的收尾工作已完成得差不多,但是否全部完成其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新百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新百特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移交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虽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单位是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但依据该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新百特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其施工的工程完成后,理应履行协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虽然涉案工程是以凯迪公司的名义办理报建手续、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为凯迪公司,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新百特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而报建单位是否为新百特公司并不能免除其作为实际施工方而需承担的上述协助义务,故新百特公司据此主张其无义务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新百特公司称其于2018年已将全部竣工资料交由监理方的问题。新百特公司提交的城建档案所载内容与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存在矛盾之处,且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20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也已认定新百特公司提交的城建档案反映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故该城建档案不能证明新百特公司的主张。而新百特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工程联系确认函、邮寄单、送达回执亦未被该生效判决所采纳,该判决一并认定新百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或建伟监理公司提供了其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因此,在新百特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张已将全部竣工资料交由监理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虽然新百特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商住楼项目资料交接记录表显示其已于2015年12月29日将前期资料移交给***、***,后期资料由该二人整理并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完善,但根据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新百特公司须在签订该协议后2个月内提供混凝土、桩基础工程施工资料给***、***、***,如有其他需要新百特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或配合签名盖章的,新百特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可见,双方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已确认了新百特公司需提供资料及配合验收的义务,故新百特公司依据交接记录表认为其已无义务向***、***、***提交任何资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竣工验收资料问题。***、***、***于一审期间列出了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明细表,并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办资料确认表、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申办[工程竣工验收]须提交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2018版)予以佐证。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排除了不属于新百特公司施工范围及不应由新百特公司出具的资料。对于新百特公司上诉提出异议的给排水及采暖含消防工程竣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给水工程综合验收表(供水公司)、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供电公司)、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监理公司签发)、设备及主要材料(配件)进行复验抽检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一审判决已作排除;而对于新百特公司上诉提及的室内各项竣工图,一审判决在其附件2明细表中亦未列入这一项,即一审已认定上述资料新百特公司无需提交。在此情况下,新百特公司仍针对上述资料提出上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而根据2015年12月3日的工程会议内容,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室内排水工程、室内排水安装工程均由新百特公司负责,故一审认定新百特公司应提供室内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竣工图及其他专业竣工图并无不当。另外,门窗及外墙工程部分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未显示系由相应的设计、监理等单位出具,故该资料应由新百特公司提供。因此,一审对竣工验收资料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新百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8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岳文
审判员  马燕清
审判员  吴合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健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