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90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铠,湖南芙蓉(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8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