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595号

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88113336J。

法定代表人:秦学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81541668C。

法定代表人:许乔,执行董事。

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