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凯捷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东一路65弄13号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翔云北路99号***二期7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飞公司)与被告***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昱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凯捷公司支付劳务费896699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8日双方签署《钢结构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昱飞公司为凯捷公司位于柬埔寨的美利龙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375万元(不含税),工期120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完工,避开雨季施工),质保期至2021年12月30日。美利龙项目实际于2020年3月1日开工,2020年9月16日完工,不仅跨越雨季,且正值全球疫情最严重期间,给昱飞公司施工造成巨大困难。施工期间,凯捷公司给昱飞公司作了现场签证增加,昱飞公司为凯捷公司垫付了部分工具费、运费及工人雨季窝工费等。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凯捷公司应在质保期满日(2021年12月30日)前***公司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全部劳务费及垫付费用等。***公司多次催促,凯捷公司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昱飞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双方合同涉及的劳务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故管辖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凯捷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因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昱飞公司向本院即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凯捷公司的注册地虽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权路20号138室,但本院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未成功的原因系“迁移新址不明”,根据本院实地查看时拍摄视频,上述门牌号已不存在,且凯捷公司向本院明确其注册地无该公司人员办公。同时,凯捷公司确认其唯一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翔云北路99号***2期7号楼902室”并提供了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及2018年以来的物业费支付凭证、发票等。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结合凯捷公司企业公众号显示地址亦为“翔云北路99号***2期7号楼902室”的事实,本院认定凯捷公司的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翔云北路99号***2期7号楼902室。因该地址属于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涉外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