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267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1267号
原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竹溪苑小区鑫源路62号22幢1-3。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为3476元,由原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计皓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