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破申36号
申请人:常州**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2781267006G,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清凉茗园3幢-3号。
法定代表人:刘奶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俊书,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087952230M,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溪苑小区鑫源路62号22幢1-3。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洪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物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物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俊华
审判员 易 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