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6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生,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溪苑小区鑫源路62号2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952230M。
法定代表人:张群,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芸芸
书 记 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