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5581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双河村安山桥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E1K2M。
经营者:**,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397007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双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303元,合计2328元,由原告余姚市俊优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