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民初164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邹颖,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办公室)*栋****室(第**层)。
法定代表人:柯贤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已就本案还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