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3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镇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张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13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和调查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股权投资。
3.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
4.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
5.因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并纳入失信和限高。
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案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4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