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13执98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宁波奉化利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若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