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弘信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1859号
原告:慈溪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
法定代表人:施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慈溪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慈溪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治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