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1472777F),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池湖岭旁。
法定代表人:徐精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050753),住所地:慈溪市宗兴东路19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铁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计3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均由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文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张水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