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760号
原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050753)。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孙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慈溪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原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4306元,由原告宁波国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洪 逸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景华
代书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