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3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79834206F。
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顺鑫街**。
法定代表人:徐科林,公司经理。
被告: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1BJN17。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
负责人:罗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原告***与被告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103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罗朝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