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初5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户。
被告: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科林,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
原告**与被告楚雄皓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