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廉江市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81民初1908号之三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011。
被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廉江市消防中队对面加油站往上300米,公民身份号码440************0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湛梅,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1C。
负责人:欧郁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住所地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6E。
负责人:黄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石城所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6G。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清,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固业路世纪花园小区*侧鸿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5Q。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忠,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26MA6KEPDB3R。
负责人:王风藻。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廉江市**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38.3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海云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小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