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云01**财保6632号
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楚雄某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8713.2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紫金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楚雄某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名下开户在玉龙某合作联社拉市信用社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在楚雄市某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58713.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