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9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旌民初字第39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磊、雷玥,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组织机构代码59751379-9。
法定代表人邓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永东,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江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审判员  蔡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