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艳。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本院在执行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00元至本院账户;如其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