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民初2838号
申请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邓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贵,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俊辉以其位于德阳市区松花江北路17号民福.旌城天际8栋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吴俊辉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松花江北路17号民福.旌城天际8栋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
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4元,由申请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