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民初585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975137996(3-1)。
法定代表人:邓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贵,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蔡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