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603民初2838号
原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告:***。
原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98000元),并支付利息50723元(庭审中变更为517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股东***向被告转账98000元,被告承诺2016年4月30日偿还,月息2%,每月提前付息。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推诿,至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517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保全费1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