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拉姆,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3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3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2016)云3423民初2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前一案件的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而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工程价款以及损失(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用;前一案件的诉讼请求为418804.30元,而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工程款29264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33000元。并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故不属于重复起诉;二、(2016)云3423民初24号判决书在判决时明确赋予了***另行起诉的权利。故本案的起诉非但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相反是按照前诉赋予的权利行使诉权的合法行为。(2016)云3423民初24号判决书第12页第9-11行明确载明:“原告***在充分收集上述争议部分证据后,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另行提起诉讼。”***是严格按照该判决书的指引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的,其行为与前诉的裁判一脉相承。故两案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也是按照前诉的裁判结果进行的。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由维西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德广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一审裁定,引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二、就办案工程款,维西县劳动局、住建局已作出处理,德广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追加给***50000.00元,双方对此已无争议,但事后***又就此提起诉讼;三、***在一审起诉前,已就工程款提出诉讼,在前一诉讼中,人民法院开过四次庭,因***举证不能,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此未上诉,未通过二审程序补充证据,应视为***接受前诉判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四、***就同一事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广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92641.86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德广公司负担;3.判令德广公司承担鉴定费3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2016年2月1日***以德广公司为被告,向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德广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418804.30元,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34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19日***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德广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重复起诉”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本案中***本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已经生效的(2016)云34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诉请求均一致,故***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0元,退还***。
本院认为,关于***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重复起诉是指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首先,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均为***及德广公司,当事人完全一致,符合第一个条件;其次,前诉与后诉实质上都是基于***及德广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亦符合第二个条件;再次,虽然前诉与后诉在形式、数额上有不同,但是审理范围和法律依据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无二致,亦符合第三个条件;最后,考量在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亦未发生新的事实,且在前诉中已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过实体审理,审理前诉的人民法院在充分释明及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做出生效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和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