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401民初77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海,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西侧稽查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00元,依法减半征收人民币7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红英
人民陪审员鲁益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和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