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4463号之一
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住所:昆明经开区洛羊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589637978Q。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